我公司為非上海地區按月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1月應稅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尚未開具發票,請問如何在3月補開1月應征增值稅業務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你公司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繳納稅款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開票軟件稅率或征收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的征收率。
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選擇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信息,歡迎咨詢聯貝財稅,電話:400-165-9298
解決時間:2021-09-2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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