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人是否可以擔任兩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
答:可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只要不是業務相同且不違反競業禁止原則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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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10-05 21:22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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