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如上所述,該條第二款中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同時,該條第一款中,“對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一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可由商標局予以撤銷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予以撤銷。但是,至于本款中的申請裁定的期限問題,好像沒有明確規定。
解答:對此問題,我已經困惑了很久。是不是可以這樣推測:一、對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撤銷的期限可以適用該條第二款;或者,二、對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申請不設期限,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時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如果第二個推測成立的話,可能導致商標注冊的不穩定性,企業不好大膽宣傳,不利于商標戰略策略的建立和實施。同時,也可能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
現行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爭議、撤銷和注銷分別作了規定。注冊商標的爭議適用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的期限為商標核準之日起一年;注冊商標撤銷適用商標法第二十七條、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時間限制;商標的注銷的情況為有效期屆滿、寬展期已過而未提出申請續展以及商標權人主動放棄注冊商標權的。據我所知,前述規定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擬作一定改動。
我可能理解有誤,僅供參考。
解決時間:2021-10-0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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