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那么,專利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能否提出訴前禁令的申請?
解答:普通實施許可人申請訴前禁令措施,有諸多的程序、實體法律適用的難題,容易與權利人的權益發生沖突等。還有待于研究。一些國家也不準許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該措施。所以,最高法院專利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原意,是此類被許可人如果申請訴前禁令措施,一般通過專利權人申請。今后發生特殊個案,再總結經驗、由最高法院批復解決。供參考。
解決時間:2022-05-13 18:10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