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情形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答: 《通知》對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納稅人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都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同時,主管地稅機關還可對以下情形者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對于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3)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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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10-2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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