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于2018年3月9日申請外觀專利,同年4月6日向我寫了“授權書”準我使用其外觀設計。當時他借給我5萬元,由于別的糾紛他向我要錢和不準我使用其外觀專利,我說兩個要求都可以,但必須給我寫個書面“專利授權授權書”準予我2019年2月28日前將帶有他專利號的包裝產品銷完。
請問以后我使用不帶其專利號的同樣包裝是否算侵權?因為2018年4月的“授權書”還在我這里,如果發生糾紛,根據專利法第十條這份授權書是否受法律保護?還有,授權書和轉讓書的含義是否一樣?
解答:對你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1)由于你有了專利權人的“授權書”,即可以認定此前你的產品或外包裝的外觀可以用他的專利,從授權起到授權終止,都不能算侵權。
(2)如果要終止授權許可,雙方可以另行協議。約定使到何時,在此之前的庫存許可使到何時(如售完為止或一個具體日期等),以及使用費等。
(3)如果超過你們的約定,你再使用他的專利,就算侵權了。
(4)如果雙方已經另行約定了解除授權許可的協議,原來的那份“授權書”就失取了效力,但它可以證明以往專利權人曾向你授過權。
(5)轉讓,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轉讓費用,該專利就轉到別人名下;授權一般為許可,也就是在一段時間或者在一定地域等讓別人使用,使用者給付使用費。權利還是原權利人的。
以上便是關于“專利授權委托書”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解答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你。
引用資料:個人注冊商標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解決時間:2022-01-28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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