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和運行的公司內部規則,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開始階段,都必須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辦理公司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章程在公司的地位相當于憲法在國家的地位一樣,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是公司日常運行的基本規則。
公司章程內容是什么: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記錄的事項。公司章程的詳細內容可因公司品種、公司運營局限、公司運營體式格局的分歧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
(1)相對需要記錄事項。相對需要記錄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需記錄、弗成短少的法定事項,短少個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錄不正當,整個章程即歸有效。
依據《公司法》的規則,無限責任公司章程該當包孕如下相對需要記錄事項:公司稱號和居處,運營局限,注冊本錢,股東的姓名或許稱號,股東的出資體式格局、出資額和出資時刻,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權柄、議事劃定規矩,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份無限公司章程該當包孕如下相對需要記錄事項:公司稱號和場合,運營局限,設立體式格局,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本錢,提議人的姓名或許稱號、認購的股份數、出資體式格局和出資時刻,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權柄訂定合同事劃定規矩,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潤分派方法,公司的閉幕事由和清理方法,公司的告訴和通知布告方法。
(2)絕對需要記錄事項。絕對記錄事項是司法羅列規則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定人自行決議能否予以記錄。假如予以記錄,則該事項將發作司法效能;假如記錄守法,則僅該事項有效;如不予記錄,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能。確認絕對需要記錄的事項,目標在于使有關條目在公司與提議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作拘謹力。
(3)恣意記錄事項。恣意記錄事項是指司法未予明白規則,能否記錄于章程,由章程制定人依據本公司實踐狀況恣意選擇記錄的事項。公司章程恣意記錄的事項,只需不違背司法規則、公共次序和藹良習俗,章程制定人就可依據實踐需求而載入公司章程。恣意記錄事項如不予記錄,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能;如予以記錄,則該事項將發作司法效能,公司及其股東必需遵循執行,不可以恣意變卦;如予變卦,也必需遵照修正章程的特殊順序。
公司章程模板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本企業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法定名稱:上海股份有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法定地址:
第四條??企業注冊資本:
第五條??企業是上海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企業。
第六條??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企業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企業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企業和股份有限企業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
第十條??企業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企業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應當為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企業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企業為永久性股份有限企業。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七條??企業宗旨:推出您的品牌、塑造您的形象;立足西部,力爭成為廣告業界的帶頭人。
第十八條??企業經營范圍。
主營: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廣告;專業創意、制作影視廣告;專業制作發布網絡廣告。參與業界投資及資本運作;專業從事營銷網絡的市場服務;專業從事國內外媒體和咨詢服務;現代廣告、營銷咨詢企業的系統設計及專業人才培訓。
兼營:廣告器材、五金交電、計算機銷售、通信網絡工程設計服務。
第十九條??企業經營方式:研制、生產、批發、零售、服務。
第二十條??經營原則: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國內外設立分企業、子企業或辦事機構。在遵循企業宗旨的原則下,適度發展多種開式的經濟聯合體。
第三章????設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條??企業是由孟興中、成都開創市場研究廣告宮銷有限企業、成都巴蜀新形象商貿有限企業、張凌云、張亞川、樊明仁共同出資,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企業。
第二十三條??企業股本金總額為人民幣17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全部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為人民幣壹元正。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企業依法發行的證明股東在企業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額擁有的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剩余財產處分權和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書面憑證。企業股票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企業股票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名稱、住所;
2、企業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人的股份數;
4、股東姓名及名稱;
5、股票的編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股份全部由發起人持有。其中:
第二十七條??企業股東認購的股份構成企業的股本金。企業以全部股本金作為注冊登記資金,非經股東大會決定不得增減企業股本金總額。
第二十八條??企業股票由企業董事長簽名,企業財務部門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股票在企業存續期間不得退股。
第三十條??企業股票可按《企業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轉讓,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企業股份可能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贈與、繼承、抵押,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企業不得收購本企業的股票,但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其他企業合并時除外。企業不得接受本企業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企業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企業股份自企業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股份持有人為本企業股東,股東按其持有企業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企業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企業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4、在企業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由企業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企業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章程。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企業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企業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企業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企業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企業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修改企業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企業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企業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企業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企業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7、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章程,致使企業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企業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企業股票、企業債券。?
引用資料:公司注冊經營范圍亂寫是否有影響?
解決時間:2022-02-0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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