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分公司不按期年檢登記機關怎么處罰?
答: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引用資料:公司注冊經營范圍如何填寫
解決時間:2022-03-2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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