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于某有一套前幾年購買的商品房,2015年5月想要對外銷售,銷售普通住房應當如何確定這處房產的購買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四)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解決時間:2022-06-3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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