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兼營企業是否應該分開核算?
答: 兼營是企業經營范圍多樣性的反映,即每個企業的主營業務確定以后,其他業務項目即為兼營業務。從稅收角度來看,涉及企業稅負輕重,即可進行稅籌。兼營主要包括兩種:一是稅種相同,稅率不同;二是不同稅種,不同稅率。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1)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并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納稅額。對于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并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同兼營業務的計算方法如下:
(1)稅種相同,稅率不同。
【例】 某鋼材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份銷售鋼材180萬元,同時又經營農機收入20萬元。則該廠應納稅款:
未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180 20)÷(1 17%)×17%=29.06(萬元)
分別核算時:
分別核算可以為鋼材廠減輕0.61萬元(29.06-28.45)稅負。
(2)不同稅種,不同稅率。
【例】 某商廈5月份共銷售商品180萬元,同時又經營風味小吃,收入為20萬元,則該商廈應納稅款:
未分別核算時:
分別核算時:
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商廈節省稅款1.91萬元(29.06-27.15)。
引用資料:進行香港公司注銷多少錢啊?在香港注銷公司有什么要求嗎?
解決時間:2022-07-1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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