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關系到公司的經營發展,對公司來講是很重大的事。為了規范股東退股這塊,防止股東惡意退股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退股需滿一定的條件。那么公司股東退股有哪些條件呢?
1.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2.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后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終將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股東投資公司后,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愿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于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于鼓勵投資。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愿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股東投資于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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