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讓股東從公司中獲得一經濟利益,還能夠參與到公司的的經營和管理當中,那么如果是作為某公司的股東去世,這一部分的股權應該如何處理呢?針對這個問題聯貝小編為*詳細講解一下。
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才能成立的,而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還可以由自己的意思自治,比如公司章程、約定等,所以對于公司股東去世后,股權的處理就需要遵循雙重標準,首先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當然也要符合合法情況下的約定。
一般來說,沒有 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作為股東的家人去世,其繼承人是由權力繼承股份及股東資格的,當然這是一般情況,既沒有特別的約定也沒有其他條件的限制的情況下,法律是允許的。
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約定的話,那就看具體約定了,如果公司約定,不能繼承,那么這種情況下,對于去世股東的股份,也只能 通過內部消化或者轉賣的形式進行處理,換成錢后有繼承人繼承,這是其中的一種處理方法,當然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這都是可以的,只要不違法法律的規定就可以,公司法不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
還有就是其他原因的情形不能繼承,主要是指的專業性,比如這個股東是以技術入股的,股份就是他的技術價值,這個時候繼承人繼承后不具備這個技能,對公司來說無疑是沒有價值的,沒有技術價值也就意味著股份價值的消失,這種情況下是不能繼承的,具體的補償方式那就要看公司章程約定了,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解決。
也就是說,對于公司有約定或者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是不當然成為公司股東的,這個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點*一定要注意。
既然股東去世后,股東資格不當然繼承,那么對于股權,是否能夠當然處置呢,這個也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因為對于股權,牽扯到股東資格的問題,所以還需要看公司的章程,如果章程沒有禁止股權處置的,繼承人是可以進行股權處置的,但是這個時候有個優先權的,其他股東是可以優先購買的,當然股東內購買好說,對外出售,那就還需要看章程,對于有限公司來說還是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的。
對于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當然也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同時還要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這都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所以說,對于公司股東去世,作為繼承人而言,首先要弄清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約定,首先看有沒有資格繼承股東資格,沒有的話,要弄清楚如何處置股權,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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