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1月12日 星期一 現代經濟活動中,股權轉讓讓成了很平常的一件事,而股權轉讓則需要通過股權轉讓合同來完成,股權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如同做生意有成功有失敗一樣,股權轉讓合同有生效的也有解除的,那么公司變更股份轉讓協議解除后股權怎么處理呢?
1.要確定轉讓人對該股權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是否有權處分該股權,這需要凋查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檔案資料,核實轉讓人是否登記在股東名冊中,取得股權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主要審查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轉讓的情形,公司章程對該股權轉讓是否有約束性。
3.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其它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為了避免因為侵犯其它股東優先購買權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風險,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1.在判斷股權轉讓合同主體是否適格時,不能單純判斷股權轉讓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考慮到合同主體中股權轉讓人是否為該轉讓股權的適格所有人。
2.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過程必然也要經歷要約與承諾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判斷交易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并達成一致主要考察雙方對于標的物的理解是否相同。即便交易標的物是容易認知的實體物,也難以避免重大誤解或者欺詐行為的發生。何況股權作為一種附屬于公司效益的財產權,其在利益上的關聯性和波動性,就更容易在交易主體之間產生理解分歧等紛爭。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42條規定:(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因法律障礙或者客觀原因不能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出讓方故意不協助履行相應批準手續致使股權無法辦理變更登記,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受讓方告狀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41條規定:(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股權轉讓后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出讓方告狀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1.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一是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三是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合同解除無溯及力的不能恢復原狀
合同法規定,是否能夠恢復原狀應取決于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履行情況,是指根據履行部分對整個合同義務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需要通過恢復原狀才能獲得保護,不一定采用恢復原狀。合同性質,是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處理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不能夠僅僅著眼于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后果,也需要考慮合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影響、合同生效期內股權產生的利益歸屬之類的因素,因為這些因素對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的效力有不小的影響,甚至會影響到解除后法律傾向保障哪一方的利益,因此各位切不可疏忽大意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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