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股東與他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需要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那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什么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明確表示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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