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過程中能夠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終協議的和解需要融資人和股東經過數輪、甚至幾十輪的協商、磋商。下面我們就不一定來看一下實業公司在融資過程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劉先生是山西某縣辦企業的承包人,該企業加工一種很稀有的礦石,出口創匯前景極其可觀。然而,該企業的生產設備陳舊,電力生產時常關閉,生產能力嚴重欠缺。看著地看著大好產業將無緣,劉先生不甘心,他前往北京尋找投資為項目融資。劉先生遇到的*個問題是投資商要看商業項目書之類的融資項目專題機密文件。之后,投資商又要求劉先生提供律師的盡職調查報告。面對這些問題,劉先生一頭霧水,不得不向律師求助。
目前,像劉先生這樣為個人創業而四處尋找資金的人非常多,而上述問題是許多創業者都會遇到的。其實,投融資過程蘊藏著風險,涉及的法律問題十分復雜,*好的方式就是爭取法律贊同。在法律專家的支持下,融資人可以避免跑冤枉路,花冤枉錢。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層面:
*,融資人的法律主體獨立性。
劉先生的身份是該縣辦企業的承包人,從法律視點來說,其代表人職能令人懷疑。根據法律規定,劉先生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選舉權,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關鍵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前提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不得不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股東權益管理部門決定的。
換言之,劉先生如果沒有企業的授權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授權,無權與投資人就投融資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即使達成某種協議,該協議的效力需要企業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刻追認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劉先生所找的投資人是某外國投資公司駐北京代表處。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與劉先生簽訂任何關于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開采資源的研發是全面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觀念的有限公司、合作協議,并要求融資人支付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草率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避免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不符中央政府和政府的產業政策。
在中國現有政策生存環境下,許多投資科技領域是不有權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投身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
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沖突的權利和義務的扣除也有很大的各不相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型式和方式的選擇。
例如債權融資中股息的額度計劃、稅款推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產業化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總數、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比較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報告書的合著。
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可有別于,都有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
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性、準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于項目的保護環境要求需要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可持續發展舉措沒有超出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迫使禁止繼續運營,其嚴重損失未能斷定。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
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態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
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后,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賽局。由于法律沒有十分堅定的捐助措施,現在公司事務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違反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但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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