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發票和會計人的矛盾,就像女孩子的兩個人,說丟就丟說散就散。但是現在小編要說的是,不要慌!2019年刪減形同,發票丟失的*新處理模式來了!
我們先來看下具體的觸犯:
2019年專用發票丟失處理新舊規定對比!
舊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購買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身份證明及銷售方分管稅務政府機關查驗的《丟失關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金融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所列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農委會。
新規定:從2019年12月1日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不必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了,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必要勾選抵扣或掃瞄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注意此處劃著重:銷貨方納稅人必須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
那么具體細節操作是怎么樣的呢?
具體操作步驟來了!這3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全國適用!
1、丟失空白發票
丟失空白發票后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后接受處罰。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存放在發票。出現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法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明信片、貨運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入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強行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直觀,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全國適用)
*步、登錄電子稅務局,用戶我要辦稅-綜合性信息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踏入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送交即可。
2、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
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并梳理。
那么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具體來說,就是如圖標示出:
其實也并不多樣,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道理,你丟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丟了就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當然,這很少是理論上的流程,在方法論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展現在哪里呢?
比如:個別地方并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丟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各有不同。
3、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經常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得到記賬聯復印件、并憑借相應證明蟬聯*。
對于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 會計專業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可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附上原來憑證的號碼、數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政府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員工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后,才能代作早期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具體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或者自己有一個滿足內控流程的手續來作為記賬依據。
其實發票丟失的處理隨著發票功能集成管理的加快,處理方式已經越來越簡便。
那新規定后,是否還要做發票遺失報告?
當然要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辦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已報稅證明是≠不做發票遺失報告,各位會計朋友們千萬忘記這是僅僅不搭邊的兩回事,不要偷換概念,謹防稅務后果!
警惕!千萬不要胡亂處理丟失的發票,特別是這兩種辦法千萬別用!
差錯處理方式1:發票十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取消,然后新的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賣家開了,省時靈活,業務大拇指比起,多好......
反黨:這屬于違規作廢發票手段。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純利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后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于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錯誤處理方式2: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反對,好了,直接開具金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后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于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屬實、應稅服務暫停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于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并未采購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使用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甚為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往往開具,隨意沖回,稅務機關在體檢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警方查驗,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獲得處罰。
以上就是發票丟失的*新處理方式!小編希望能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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