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分作人身權和公共權益兩種公民權利。
人身權沒有由寫作(就是藝術創作作品的自然人)自己授予,并且基本上應當轉讓,不可許可,不可傳給。
我國現行的《版權法》種人身權*主要:
1、刊出權,即同意作品前提公諸于世的權利;
2、作者權,即證實作者國籍,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改動權,即修改或者許可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受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毫無污蔑、詆毀的權利;
房產權是指通過作品可以取得財產性利益的權利。相比較人身權,可以被轉讓、許可、繼承。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種財產權包括:
5、轉錄權,即以印制、印刷、拓印、錄下、錄音帶、翻錄、拍成恐怖片等方式將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出版權,即以轉售或者賜給方式向社會公眾獲取作品的遺失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7、私人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十分相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技術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優先股的除外;
8、展會權,即未公開陳列有國畫作品、照相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演出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方法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投影機、幻燈機等技術硬件公開呈現出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群體,著作權轉讓分為兩種難以,著作權登記與違法:
著作權未登記的,此時轉讓僵持實際締結著作權轉讓合同,并且進行作品的移轉,移轉后,受讓人到版權登記主管辦理版權登記方可。
著作權仍未登記的,簽定著作權轉讓協議后,必需首先到版權登記部門將原本的登記要求撤消,隨后再進行版權轉讓合同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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