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分作債券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不共有課稅,非貨幣出資,包括自然人出資、圖紙出資(包括房產)等。 股東實物出資,歸屬于“個人財產轉讓”,因此應按照“財產轉讓書據”數值繳納印制稅,價格為:0.5‰; 對于實物出資應計算繳納的印花稅,企業常常非常容易忽視,只能引來注目。 二、資金賬簿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史料資金的賬簿應按照款項計稅,稅率為0.5‰;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疑慮的告知》(定額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其單位履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回“實收投資”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共有金額。 因此,企業資金賬簿購置印花稅的依據是資金賬簿中登記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而不是營業執照標明的“注冊資金”--“認繳資本”的金額。 三、資本變更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企業執行“兩則”落成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多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上升的以外稅收印花。
據此,企業注冊資本變動,只需要根據實際到賬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波動額補交印花稅亦可。如果上述兩選修無增加變化,企業不用補繳印花稅。 四、股權變更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者"轉到書據的稅賦范圍是:經政府管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4.1、普通企業股權發生于變化,必要從“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僅限于0.5‰稅率,陷入僵局繳納印花稅。 4.2、《關于在省市大企業股份轉讓功能轉讓公司股票有關報價所[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世襲、賜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總價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4.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公司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五、爭議性關注 自工商系統注冊資本“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后,股東轉讓未實繳的股份,應該如何繳納印花稅,現有各地執行政策不一。 有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轉讓效益"計征印花稅,有的稅務機關按照“轉讓的認繳額”計征印花稅,雙方各有自己的方法論基礎。 力薦借閱:企業如何提高注冊資本,流程是什么? 簽下債務,并且國有資產難以抵押全部債務或者相似缺少清償控制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管理政府部門可以向法院院長提交對該金融業進行清盤清查的申請(還可以申請精簡)。 本文資料意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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