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船舶和合作社稅司商務部張衛就促進增值稅新政包含崇明發票和出口退稅管理有關依法答記者問。此表是參考章節:
問1:稅收調整后一般納稅人如何復印件崇明發票?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時前能夠按照原應用于稅率開具崇明發票,5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之前無法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5月1日之后,時有發生銷售折讓、暫停、撤到、開具無從或補開發票等作法,符合稅務總局2018年18號新聞稿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不必詳述的是,一般納稅人5月1日之后贏得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或稅務司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經可以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需要表明或申請會計分析。
問2:轉登記納稅人尚無申報抵扣的發票如何進行處理?答:按照18號公告第四條要求,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當期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總和“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統計局,相關進項稅額在計入該必修時,其不同的增值稅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該滿足以下條件:
對于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清楚;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抽查處理,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經稽核比對相符并且另行流媒體《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申請表》;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對于轉登記日當期及之前已經發生應稅行為,但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在途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取得之后,也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發票后,應當持稅控電子元件設備,由負責人稅務政府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在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裝置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問3: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是否是可以一直辦理出口退(免)稅?答: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但是,上述出口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稅收政策,并且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問4:如何判定轉登記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是否歸屬于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范圍?答:*適當的方法是,想到這些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是否在轉登記日當期的*后*之前。如果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不晚于出口企業轉登記日當期*后*的,就屬于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這里提到的“當期”,指的是所得稅所屬期。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照以下法律判斷:屬于向海關匯兌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記的出口延后起算;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落馬洲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功能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示的離境貨物備案表格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為了便于思考,我舉一個非常簡單的*簡單。
A企業是以一個月為一個增值稅納稅期的出口企業,在2018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A企業在2018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轉登記后仍可按現行規定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在2018年6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則改作適用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關出口日期的相符,以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假設,2018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其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須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其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須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問5: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處理尚未申報抵扣或免退稅的進項稅額?答:轉登記出口企業尚未申報抵扣或免退稅的進項稅額,在處理上應符合18號公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需要尤其說明的是,用于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現在的訊息學增設,出口企業用于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需要申請進行電子信息稽核比對,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確認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稅后,才能辦理免退稅。
問6: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可靠核算“待抵扣進項稅額”?答:按照18號公告的規定,轉登記出口企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應當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如果該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入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抵押,星體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稅務兼理、缺少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增減。同時,作為出口企業,如果發生出口退運、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等情形的,也會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上述任何問題需要變動“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出口企業都要禍福調整,準確核算。
問7:轉登記出口企業結清出口退稅款后,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答:轉登記出口企業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如果轉登記出口企業受托外貿重點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還需要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出口企業的代辦退稅款后,按照規定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問8:轉登記出口企業再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時,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答:出口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果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將退(免)稅量化方式新的改為免退稅或免抵退稅。對于上述企業,稅務機關將明定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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