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費用偷逃稅收,會受到哪些受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推行賬簿上多列開支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等意圖,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經理機關追訴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受賄罪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此表的被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撒謊誤導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拒不手續修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犯罪者的,犯罪使用暴力交代依法。
根據《條文》的規定:因有獲取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盜賣或者惡意遺失會計本票、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腐敗,斂財巨款,軍職吞并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員工,不得再投身于會計工作。
妨礙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務院財政困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標準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無需委托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不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獲得相對人:
1、不依法增設會計帳簿的;
2、濫發會計帳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拿到衍化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無效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不必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相同的會計資料程式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直屬單位依據不認同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本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看管會計資料,導致會計資料破壞、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起并出臺單位內部結構會計監督體制或者愿意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前因后果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原因的;
10、舉薦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款所列行為之一,人物性格嚴重影響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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