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帶貨,是近年來新興的經營業態。對此,法律原則層面尚無詳細定義與規定。*“正宗”的規定應該是《因特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將互聯網直播定義為,基于互聯網,以截圖、視頻、圖文等內容可向公眾持續發行實時文件的社交活動。但關于直播中的帶貨行為,可謂專供規定。
事實上,直播帶貨就像古時賣唱打把勢賣藝、大山碎胸口一樣,和電視休閑原價9980,打完折98元一樣,不過是個噱頭,再度的目的是銷售大力丸或中年保健品。只不過地點從傳統文化的樓梯轉角、電視熒屏,換成了筆記型電腦螢幕。
因對年級事物監管出缺,其中廣告非法行為、價格違法、精度違法甚至詐騙犯罪者時有發生,這一服務業存有的不少隱患亟待整治。
直播帶貨的規模逐漸擴大,業者也在尋找遞回經營的順時針,首先就要辦個營業執照。那么,直播帶貨,應該辦理什么樣的營業執照呢?
對這一行業計劃書明了之后,我們相信,直播帶貨劃分多種情形看待。
一、無需營業執照的個人用工方式
節目主持不以政府機構授意(包括個體戶、企業等各類形式),而以個人名義為其他商店直播帶貨,相符法律規定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就相等于企業在小店找個臨時工卸一車貨物一樣,屬于個人勞務,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如涉及稅費公司,以個人名義到稅務政府機關申報,代開發票才可。
當然,如果因經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可以違法行為申請。
二、廣告公開模式
主播根據老板爺爺的要求將內容發布在平臺,為商家或企業做宣傳。
做了廣告之后,粉絲到其他管道自行購買。
這種模式下,主播經營的是“廣告服務”,化簡來說,有可能是廣告制作、發布等一條龍服務,也可能是僅發布金主爸爸制作好的內容。發一次,收一次固定的費用,票價數額與銷售情況不存在。
對此,我們可以用一個*經營范圍“互聯網廣告服務”概括之。
三、計傭返酬模式
這種模式下,主播按照商品的特性自主權表演直播,主播在銷售總收入中制備一定數額作為傭金,*后以銷售情況按比例分為。這類直播帶貨,實際是直播“代”貨。之意是主播作為遇到消費者的每一集,缺少商品所有權,直播帶貨實際上是代理銷售活動。
因此,“貿易代理”相對合適這一經營模式。
四、經營商品模式
有的主播,比如實體店店主主播或者被商家忽悠囤貨的主播,在直播帶貨時有著貨物所有權,比如視頻中秀了自有八百平大倉庫或一千畝自家核桃樹的那種。
這屬于自營商品,其直播帶貨的行為沒有收費,而是自己銷售活動的一部分,不成其為廣告,否則寫字樓飯店放個音箱、貼個的廣告、站個迎賓都成了廣告服務了。
這個模式適用于批發各個經營范圍。直播帶的是什么,就是銷售什么。核定“xx餐飲業”即可。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xx零售”已經包括了線上與線下渠道,不需要單獨辦理互聯網零售的營業執照。
本文僅為相關經營者申請登記分享參考,實際經營中可能存在各不相同情況,經營者以及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申請與審批。
關于直播帶貨,我國實施過不少規范,比如不得刷單炒信,不得偽造宣傳等,但這些要求屬于對直播構成的規范,不需要在營業執照中寫上“廣告服務(不得刷單)”等字樣。這個解釋看起來很夸張,但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這類把監管內容登記為經營范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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