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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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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24 19:03:37

新稅務政府機構揭牌后跨邊界涉稅權責報驗管理有哪些請假?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指示公布,確定了公司注冊后巴士線經營的相關涉稅事項管理問題,自2018年7月5日起頒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

為了扭轉納稅征收征管國務院只能,現就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黨政機構(的省、行政區和原計劃編制市)臨時任職生產經營社區活動的,向機構設在的稅務機關中考《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可選1)。

二、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限期延期手續。

三、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用戶等文件,通過信息設備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互相傳遞信息,視頻交換。

四、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派員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五、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完結后,原則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利息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早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再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所設專崗,交由轉送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目的得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款、在經營地已繳交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系統性、比對,找到死因的,及時客戶端至安全性管理其他部門或者巡查部門秘密組織采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問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拆分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元化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可執行。

發表聲明公告。

附件: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4日

理解: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必需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順暢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一覽表亦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色彩是什么?

為了應當加重納稅人負荷,提高稅收征管成本,2017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將“請假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并入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創新相關制度,明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的國稅、地稅機關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按照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國稅、地稅合并為新的稅務機構。103號序言關于“來往五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不同調整和明確。為了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與103號文相對有哪些推移?

《公告》對103號文中無關國稅、地稅的情節進行了調整和明確,相比制度架構從未改變,其他有關事項仍僅限于103號文的規定。《公告》對103號文的調整主要在以下七個經驗:

一是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各參賽者信息,通過信息學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103號文規定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傳遞);

二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承擔報告權利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103號文規定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三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報驗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四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

五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后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103號文規定納稅人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后推送至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準許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六是后續管理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103號文規定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

七是相結合上述變化,聲道改動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兩個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縣新稅務機構評鑒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四、《公告》與103號文的適用婚姻關系?

《公告》僅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除《公告》規定內容外,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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