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主要調整:
一是調整指出申請出示機關。根據定額地稅征管管理體制要求,新稅務機關深交所后將傳給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房屋推論》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始終保持保持。
二是調整之外開具事項。根據新草案的個人額度銀行法及其實行暫行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大陸西部住在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出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擴充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越來越準確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關鍵字風格。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政府機構新政調整現象,整合漢語拼音方案,對登記證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時鐘進行調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廢除。
政策中文翻譯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分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條例,為加強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職位證明》(一覽表又稱《稅收居民證明》)開具部分事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生應向負責人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該以其中國居民律師事務所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二)與擬渴望稅收協定待遇年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管理層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繳交持卡人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處的,共享因戶口、父母、經濟個人利益親密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居住的證明材料,僅限于申請人身份個人信息、住所情況詳述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共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通行證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名次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六)合伙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上述考生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注釋,相關資料遺失為中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抄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遞交時,應在復印件上拆除申請人印璽或草簽,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后存留復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公開發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簡化)第二條、第四條、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和《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同時改正。
有違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政策闡釋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頒布實施背景
為堅持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優越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設法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達成協議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二、《公告》主要調整
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目前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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