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興起,就是“顧客人名稱”。英譯:invoice title。如自己買到,就寫自己的名字。如一個單位購買,缺席,就寫單位名稱。那么,個人抬頭的電話費能否稅后計入?
答復:對于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用在稅前扣除,無需做納稅調增。
要求:公司可以將電信稅收納入企業干部工資工資制度、分開與工資薪金朋友收到,不需要職工共享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收所得稅前扣除,從而加重公司的納稅負荷。
注目:并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必須稅前扣除,只要是完全符合準確性準則,與經營相關的允許稅前扣除,比如:
(1)船票、排隊;
(2)房租發票;
(3)歸入職工初等教育費用范圍的全職席位認證費用;
(4)員工入職前的到醫療的機構合格抵押等。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集〈迅速提高稅收征管若干詳細安全措施〉的告知》(征收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獲取的禁止有效率載明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披露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社會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困難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于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副本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量度額度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條的規定,稅務政府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理據表明時,可按下述原則把持:
(一)企業訂立了十分原則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服務業及周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末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于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邏輯系統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行政處分承諾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愿;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事前,不以減低或免于所得稅為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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