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變更,有似乎牽涉到稅種、所得稅等變更,故無需辦理稅務核發的變更手續。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央辦理變更登記的,
不能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交代派發下列身份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可的有關斷言郵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原稿和名單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營業執照里經營范圍多了有什么不太好?
不想,如何稅款是以實際遭遇的納稅經營范圍斷定的,而不是按照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范圍確定的。舉例某公司營業執照上可能同時登記裝卸和電氣設備原料改裝兩項業務,但是如果實際經營中僅發生倉儲業務,而未發生零部件加工裝配業務,就不需要繳納消費稅,而無需繳納課稅。
但是,登記經營范圍時也不合理心態求多,應當根據公司可能涉及的經常業務登記,對于非經常性業務則不可登記,即便發生相關業務,也可以根據合同到郵政署代開發票,不一定因素股票交易處理。
而且,如果經營業務發生波動,也可以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概念改動
公司章程
,然后到工商業務部門修改經營范圍等資訊。營業執照留下來在此之后就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了嗎?
說明要根據經營難以和公司的整體信息;具備營業稅欠缺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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