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縣境的機構或個人向境外付清存款資金,在什么可能下并不需要到坐落于稅務國家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往來等項目官方支付稅務備案有關缺陷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金額支付兌換5萬美元以上(設有等值5萬美元,總投資)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部門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拿到的共有鐵路運輸、旅游者、無線電、建筑風格裝有及用工總承包、杠桿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系統和文檔服務、專有有權使用和許可證、體育運動文化和電玩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財政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薪資,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普通股、水費、盈利、實際債務存款、借貸費以及非資本分散的捐獻、索償、稅收、根本性款項等利息和往往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借貸出租物業、抵押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海外股票市場其他權利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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