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增值稅中的一個難點問題,也是廣大納稅人經常咨詢的一個熱點問題。為了幫助*更好地掌握這一知識點,本期,聯貝小編就為您總結了6個典型問題,讓我們共同來學習一下。
問題1:誤將非經營活動作視同銷售處理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十條
問題2:誤將不動產租賃合同中免租期作視同銷售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
問題3:誤將用于公益事業的無償提供服務等作視同銷售處理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形,不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形,不視同銷售。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十四條
問題4:誤將扶貧捐贈貨物行為作視同銷售處理
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特別提醒:該項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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