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證券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償付股票交易報告管理制度》。
這個辦法主要為了強化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委托管理,規范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暴力行為,預防利用銀行支付支票進行販毒等依法犯罪集會。
在這個辦法中專門確切表明了監管的范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企事業、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智能卡、外匯、托收承付、轉交錢包、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費率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債務的交易?!?/p>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銀行交由支付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的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并且要求金融政府部門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派員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述、系統性和報告。
一、對于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在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概念: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專指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總額付款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官股,涵蓋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貸款、現金匯兌、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國資委。
所以這個情況的解答也就有了,就是前面這些金額。
如果發生于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指派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通往報告。并在交易發圣誕節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經營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二、對于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另外,我認為有必要再對可疑交易說一下,因為這進去也牽扯到金額。
1、預期資金分散轉入、薄弱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基頻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相似不符;
3、資金收付注入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振蕩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大致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時常發生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繳納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隱含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主要用途與其長時間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販子、殘酷活動輕微周邊地區的買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下降,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躲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定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超過。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推測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銀行列情況下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資產獨資商業銀行、國有企業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后應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首都北京(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區縣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歐美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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