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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財稅處理你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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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6 13:05:02

退休之后,個稅就與你毫無矛盾了?退休部門工資等個稅10事項!

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財稅處理你會嗎?

1、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退休金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關稅》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遞交共產黨員、職工的安家費、辭職費、基本醫療保障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征收個人所得稅。

須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員如還取得返聘工資,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量化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不需要匯總到科研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受聘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僅限于的各類工資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民政部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派發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發改委》(納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令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收取新標準后,按“工資、薪資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的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新聞稿》(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允許按照綜合所得稅拒絕是不是需要匯算清繳。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開支應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能會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全球化保費,暫時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區分條件。

通俗的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要根據具體情況情況系統性,判斷是否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綜合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繳納個稅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還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可選扣除(包括孩子文化教育、繼續教育、臥床醫療、住房利息利息或者住房管理費、養老老年人等支出)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通俗的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可以按規定預扣預繳/匯算清繳時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支出。

5、更長離退休成年人的高級領域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明定離退休工資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在此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盡情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方式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提早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工資所得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自貿區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值節省,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固定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7、個人辦理內部結構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歸屬于月底進行平均,并與領取八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乘以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經理稅務警察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8、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職能部門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普通股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9、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改善部分總局定點密切聯系企業文化背景稅收風險問題拆遷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中關于“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表列出原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0、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一、關于季節工、工錢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拒絕接受本體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出現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批準后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值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需要提醒的是,雖企業未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返聘離退休人員造成了的工資是可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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