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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這么多人問我社保的熱點問題 一起回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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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6-01 13:04:40

問題一:到底會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

答復:無法的。

不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根據國務院要求不會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也不會采取其他增加企業實際繳費經濟負擔的做法。

問題二:將企業社保費國有企業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會不會增加企業繳費負擔?

答復:

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不會增加企業繳費負擔,本次劃轉采取“不扭轉企業現行申報方式和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不因征收部門改變而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 “兩不準則”:

一是不改變企業現行申報方式。這次劃轉原則上采取“社保(社會保險)核定、稅務征收”的方式開展,繳費人仍然通過現行方式和信息向社保(醫保)經辦的機構進行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之后向稅務部門繳費。

二是不改變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上理論值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定,敏捷就業人員等繼續在規定范圍內自愿選擇必需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規則始終保持固定,因而不會增加繳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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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將企業社保費劃轉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對于仍然按照較低基數繳納社保的企業,不確定性是否越來越大?

答復:這是尊重的,隨著社保入稅程序的越來越深入,社保證監會必將越來越苛刻。

問題四:針對企業社保負擔重的問題,有何好的要求嗎?

答復:

隨著人口紅利靠攏人才紅利,企業應提前整體規劃用工模式,比如設計不同的用工方式來合法化**,未來服務外包、以及合伙人的時代也將風靡。

問題五:11月1日社保歸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參保登記、合法權益記錄、特權收取等業務是不是也由稅務部門辦理了?

答復:

不是的。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人員變更登記,申報應繳納的社會額度,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企業應于每月規定期限內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

問題六:為什么社保費要劃轉到稅務征收?

答復:

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是國家作出的重大策略,主要考慮以下三點:

一是今年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加長到年底,占到全部企業數量絕大多數的中小微企業,在下半年不須再繳納衣食、失業、工傷保險一個單位繳費部分,在此期間實施劃轉可以*大因素地增大對企業繳費的負面影響。

二是目前不同險種、不同主體的社保費,在未劃轉地區存在分別向社保、醫保、稅務部門繳費的情況,致使了繳費人多頭跑、重復跑,上街辯解反映較為猛烈。將各項社保費統一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有利于解決體制弊端,降低繳費效益,優化營商環境。

三是2019年初以來,地區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獲取平臺新一輪升級,部門之間的業務合作十分順暢,信息傳播十分及早,能夠足夠繳費人權益待遇不會因劃轉受到影響。

問題七:劃轉對于繳費人的權益記錄和待遇享受會不會有影響?

答復:

確保繳費人的權益記錄和待遇償還不受影響,是劃轉工作始終把握的重要原則。為了記住這一點,人社、稅務、醫保等部門進一步健全加強了業務協同機制,全面升級了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共享平臺實現繳費信息在部門之間的安全、及時、精準傳遞,可有效保障繳費人的權益及時記錄、待遇及時享受。

問題八:社保接管稅務部門征收后,是否會要求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的工資薪水不強制結算扣除?

答復:

沒有這樣要求。工資薪金能否稅前扣除,需要符合2個必備條件:

1、違法行為申報了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匯算清繳之前已實際支付。

問題九:非高等院校人員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社保?個稅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1、非全日制人員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非全日制人員可以自己單獨向社保機構繳納社保;

3、非全日制人員所得按照“工資薪金”來申報個稅。

問題十:哪些用工模式用工單位可以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答復:

對于在校實習生、返聘企事業人員、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靈活就業人員、兼職人員等,這類用工模式用工單位可以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問題十一:哪些項目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

答復:

有17項之多,你可以參考一下《關于標準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四、關于不定為繳費基數的項目。

問題十二:單位以期滿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答復:

企業與職工合約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契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不一定,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問題十三:有的企業讓員工寫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合法嗎?

答復: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諫言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加入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無效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問題十四:部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時,繳費基數按基本工資或*低工資標準申報,合理嗎?

答復:不合法。

申報工資應為職工上月工資收入總額(實際工資收入),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確定,包括計分工資、計件工資、獎勵、津貼和補貼、超時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問題十五:醫療保險繳納滿了15年,是否需要繼續繳費呢?

答復:

領取養老金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降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體重,二是繳費年限總共滿15年及以上。

所以,繳費年限滿15年只是*低年限要求,養老金高低與繳費年限增減相關,繳費年限越長,領取的養老金越高。

問題十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怎么辦?

答復:

1、《社會保險法》實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5年,延長繳費時間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開始計算;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電子貨幣繳費至滿15年,繳費標準按本人申請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標準執行。

2、《社會保險法》實施后(2011年7月1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若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不能一次性躉繳。

問題十七:達到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年限沒有到十五年,社保里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取出來嗎?

答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回收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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