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條文》第四十八條規定:“傷害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投票權的,版權人必須按照侵權行為的實際洪災獲取求償;實際損失較難量度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非法行為獲利給予賠償。賠償金額還應當牽涉權利蓄意置之不理訴訟所支付的適當開銷。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能夠確認的,由裁決根據侵權行為的故事,起訴給予五十萬元下述的賠償。”
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盈利提高的數額;
2)以報刊雜志、書籍年出版或類似于方式為侵權的,可列出國家有關薪金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費用;
4)權利人藝術品銷售額減少的數目乘上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造成了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承擔或難以實際履行導致的在短期內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格減少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難以: 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營業額。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當事人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
*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爭執案件適用范圍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命令,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輕易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獎賞公共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斷言其效益或者合理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利潤,即為所得利益。
3、法定賠償
*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傷害情節在總金額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少不得大約人民幣50萬元”。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除了以上三點計算方式外,有時還有其他賠償:
4、意識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初回盤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權、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企業的損害賠償。少于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5、司法機關理性中的其他計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獲利回報作為賠償新標準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3)依版稅額標準進行賠償
4)違法官與生俱來進行確定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