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成立方式:個體戶通常只需要辦理相應的資質就可以營業,而小規模納稅人必須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注冊登記成立。
稅收:個體戶以個人所得稅代替企業所得稅,而小規模納稅人則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另外,個體戶需要繳納管理費和國家和地方稅固定稅,而小規模公司則需申報會計月度報告。
法律責任:個體戶經營者以個體私有財產為基礎承擔無限責任,注冊資本沒有限制。而小規模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由法人承擔。
總的來說,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成立方式、稅收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選擇適合的主體進行經營需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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