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是股份公司改組。改組的內容包括公司業務職能的改變和組織上的分立與合并。公司業務職能的改變具體表現在公司創建的宗旨、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向、產品類別與規格等項目的變化上。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
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并以后,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并以后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小規模公司名稱變更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準備公司名稱變更申請資料,提出申請。通常,公司名稱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股東共同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4)營業執照正、副本;(5)股東會決議:變更理由、變更項目等;(6)備選公司名稱。
工商部門對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審核通過,發放《準予變更通知書》,審核不通過予以駁回,要求公司修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發放新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對于工商部門審核通過準予進行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的,公司負責人便需要按照約定時間前往工商大廳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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