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自然人或者企業,或許覺得商標擬名不是那么重要。也不認真表達出來有關商標法對商標名的規定,就按照自己的點子或者成果隨意擬一個名字。結果可能深知被駁回的嚴重后果。所以,注冊商標前,擬名真得沒有太高傲。那么,究竟哪些不能成為注冊商標名。
1.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繪圖、改型擬名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從業技術人員聯合承認,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差異于其他商品的共有形態。任何人都必要的公司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受損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權利,有悖于公平主張。由于這些徽章本身更加很強區別不同公司的功用,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商品足夠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確定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筆記本電腦程式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相同商品的“商務通”、“風云人物”、“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辨認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注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說明嚴禁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問題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部門機構的審查部門不明了“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過度。不必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人也行使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個人財產”。
2.幾乎直接反駁商品的速率、主要原材料、功能、功用、重量、總數及其他不同之處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字體、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說明了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沒有人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過分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過使用某種程度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面包等肉類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暗示了商品的原料及產自,但經由長期、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更改商標法在此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遭遇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不易地獲得立案注冊。
3.依賴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務實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產,在商標與商品互相創建起緊密聯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綜上所述,您對商標起名的不潔可能無法有了一個大致相同的了解。足夠大學本科知識,還是要咨詢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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