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進項稅額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原輔材料、銷售產品發(fā)生的稅額后,在計算應繳稅額時,在銷項增值稅中應減去的進項增值稅額,簡稱進項稅。進項稅就是購進貨物時所發(fā)生的稅金,可以和銷項稅抵,如進項稅多可做為留抵稅,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銷項稅多則應向稅務部門交納稅款。
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如下: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的;用于個人消費的;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購進的貸款服務;購進的餐飲服務;購進的居民日常服務;購進的娛樂服務;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等。
16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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