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外商獨資企業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國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優勢,另外外商獨資企業的稅收有相關的優惠,那么外商獨資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下面小編為*介紹一下外商獨資企業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域投資優惠、生產性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的優惠,以及預提稅方面的優惠。
(一)區域性的稅收優惠
1、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運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沿海開放城市(地域)的稅收優惠: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運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二免三減半”。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投資的優惠。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興旺的遙遠地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前兩條規則享用免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能夠繼續按應征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1、產品出口企業:外商投資舉行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則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到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則的稅率享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2、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稅法規則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能夠依照稅法規則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四)基礎項目投資的稅收優惠
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備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
(五)特定項目投資的稅收優惠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行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越500萬美圓,運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端獲利年度起,“一免二減半”。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域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越1000萬美圓,運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端獲利年度起,“一免二減半”。
3、對鼓舞外商投資的保護可以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依據狀況,決議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六)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獲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在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在提取后作為資本創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運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行、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取得的林云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備建立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運營期不少于5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在中國境內設立特地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機其他方式的公司集團發生重組時,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與其有直接具有或者間接具有或被同一人具有*股權關系的公司,可不認定其撤回該項再投資自,因此不予追回該項再投資實踐已取得的退稅款。
(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置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其購置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置辦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在上文中為*介紹了一下外商獨資企業稅收優惠,*能夠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總而言之,針對不同的狀況有著不同的優惠政策,在實踐上稅收優惠制度在一定水平上產生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不只扶持了部分產業的發展,而且減輕了相關企業其稅收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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