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黃浦商標一直是黃浦商標法領域的痛點。長期以來,馳名黃浦商標被異化,認定泛濫、宣傳不規(guī)范,與其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那么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否及于全類呢,下面聯貝小編就來給*談談吧。
無論是商標的授權、確權亦或是侵權判斷,均涉及對商標權保護范圍的解釋。而商標保護范圍劃定的*標準即“混淆可能性”(此處做廣義解釋,除商品、服務混淆可能性外,亦包含關聯關系誤認可能性)。
在商標標識和商品項目均相同的情況下,法律采用當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當事人的舉證義務。而在商標標識與所涉商品(服務)中任意一項存在不同時,當事人則需要通過顯著性、知名度、對方惡意等輔助因素,舉證證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對馳名商標而言,從知名度要素入手,是*為重要的判斷標準。
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由此可知,普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3款進一步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從法條規(guī)定的字面含義來看,很容易認為馳名商標應當予以全類保護。然而,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受到“誤導公眾”這一條件的嚴格限制。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范圍內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從而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誤導可能性,即便認定為商標馳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
就這點而言,馳名商標與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絕對禁注禁用事項不同,十條一款八項涉及公共利益,保護范圍涉及全類,而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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