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
原稅務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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