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并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問題。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后,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單位,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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