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提高人民幣。公司減資,如果操作違規,很似乎被貼上“抽逃出資”的鏈接。你遇上過減資資金周轉嗎?
原因一:自然人股東減資
王總和李總是甲公司股東,注冊融資和實收資本均是100萬元,各占比50%,公布現在公司未分攤收益1000萬元,現在王總要減資5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減資到底涉及個稅?
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王總 50萬元
貸:金融機構外幣 50萬元
提防:
由于王總的減資獲利并無法大約王總初始投資生產成本,因此王總減資不涉及個稅。
參看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結束投資經營交還捐款征收個人所得稅疑慮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客運、經營合作關系等犯罪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資本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拿到股權轉讓收益、賠償損失慘重金、款項、賠償金及以其他田畝收回的款項等,均僅指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房產轉讓所得”項目使用的規定測量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共有數-原實際出資額(耗費額)及相關稅費。”
因此,個人由于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東權益,超過投資成本的以外不能全部斷定為“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二:法人股東減資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400萬元、600萬元注冊組建了實收資本1000萬元的丙公司,由于各種原因,甲公司從丙公司依程序撤資,取得支付500萬元,撤資時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80萬元、盈余公積公積20萬元,資本公積15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甲公司減資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甲公司 400萬元
資本公積 100萬元
貸:存款 500萬元
提醒: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的資產細分3部分:
1、約等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400萬元,沒有企業所得稅;
2、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總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數量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普通股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00-400-100*40%)萬元*25%=15萬元
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引發的經營倒閉,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不足;投資企業不得調整盡量減少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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