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過后,不時有小伙伴們咨詢,負債可以補足嗎?有無時間要求?有什么特殊規定嗎?申稅小微抄錄了關于彌補虧損的一些方針,一起修習吧!
一、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獲利稅收》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引發的虧損,核準向在此之前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服役期*多不得超過五年。
特殊規定
1、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屆滿高新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接到》(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此前不具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年滿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一直5個年度發生的尚無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推出<企業政策性遷至所得稅管理辦法>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結束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同年起,至搬遷完畢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社區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倒數計算出來。
二、虧損額度不是企業財務圖表中提到了的虧損數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規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指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開支總收入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支付后*小零的數額。
三、境外虧損不可由東部虧損彌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概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停業政府部門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四、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年初境外盈利全部或大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段落彌補。
如果企業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決定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不明國家(南部)依序。
五、企業主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黨香港政府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難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專門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開支,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人事跨越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者,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一致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額度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贖罪券指定,不得發生變化。
六、改組期可以彌補虧損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銀行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還包括列出章節:“(四)行政訴訟彌補虧損,斷定清算所得。”
七、本季繳費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關鍵字圖案及派位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內置《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征稅歸屬于下學期,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純利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總共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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