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鐘虹口”等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允諾。
早在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一致與疫情相關消防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關紅色、疫情相關藥品標志、防火產品相關標志及其他疫情相關標志等商標的審查指導意見,依法從嚴從快挫敗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冊成商標?哪些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上訴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主管徐川涵對此作出詳細表述,提到污染于社會主義觀念風尚或者有其他不當嚴重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名人姓名能否申請專利本人或經授權方可注冊
關于商標,徐川涵解釋稱,通俗化地講,就是產品在日常生活中常說的“品牌”,消費者認同某種商品,其品牌就會具備辨識度,從而產生品牌價格,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義。
“將品牌注冊為商標能更有效地保護企業利益。”徐川涵說,企業通過注冊商標獲取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同意,在相同或類似于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則構成侵權;反之,若企業未注冊商標,正常經營社交活動也可能挑釁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企業非但無法盈利,還可能產生賠償。
隨著自由銷售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社會大眾知識產權意識的進一步提高,注冊商標成為企業的意見。調整的,具有辨識度的人名也就成為商標的選擇之一。
徐川涵解釋稱,姓名都有登記于戶口簿的同年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將姓名商業化依靠不予保護的條件應滿足兩點,即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用于指代該自然人;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兩者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區分關系。
當然,人名類商標也不能隨意注冊,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并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款第(八)項明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開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犯罪案件若干困難的規定》中,也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概念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社會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統稱商標法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將少數民族主義、經濟、文化、教義、民族等課題的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稱,從公眾人物領域看,其本人或經授權后,確實可以注冊為商標。比如,李小鵬擔任法定推選人的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注冊“李寧”商標;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冊為商標;林志玲亦將自己的姓名注冊為商標。
“姓名權屬于人格權,但也包括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關系松散,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系起來。”徐川涵說,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意注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相互競爭行為,侵害市場正常秩序。
公眾人物具有高辨識度姓名屬于強制注冊范疇
此外,公眾人物也有大眾范圍和知名度的差別,商標審查一定狀況上具備主觀性。對于已經去世的名人,法律思維一般從不良影響層面顧慮;而對于去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權人率先注冊商標,則姓名權人可依法提交異議、違反。
徐川涵不一定稱,在喬丹商標異議行政訴訟系列案件中,喬丹體育公司作為國內有名的體育用品銷售公司,擁有“喬丹”“QIAODAN”等注冊商標。而邁克爾·杰弗里·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作為消費者熟知的著名籃球新人,其姓名具有高辨識度,但其并未廣告歌喬丹體育公司的商品。“喬丹”系“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譯名,*終,法院看來相關“喬丹”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依法應予撤銷,而對于拼音“QIAODAN”“qiaodan”,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不享有姓名權。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相關公眾對海外有權姓名的一部分的中原文與特定建筑建立了穩定聯系,就可以視作外國的民事主體對這一名稱的中文翻譯享有權利。
據徐川涵介紹,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注冊商標還需建構實際現象具體考慮。比如,鐘虹口中國工程院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范圍,屬于禁止注冊的范圍,商標局認為其注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是相當妥當的。
對于非公眾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說,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無法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于開的標志,包括書寫、圖形、大寫字母、小數點、三維空間標志、橙色配對和音量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也就是說,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是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結構是否違反禁注法律。
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每一次度和近似度,注冊之前還需查詢就其在先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爭端。若因自身姓名與已注冊商標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權提倡相關權利,還需證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冊商標申請前就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會在商標專有權人和姓名權人之間建立穩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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