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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關注:設置兩套賬逼出稅局2倍罰款 補稅+罰款逾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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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8 09:30:37

稅務文書送達新聞稿

公開發表時間:2020-05-09

來源于:南寧市稅務局

熱點關注:設置兩套賬逼出稅局2倍罰款 補稅+罰款逾1億!

云南桂錦祥投資有限公司(一統社會制度借貸代碼:91450100063578440Y):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定額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百零六條之規定,因推行其他方式只能送達,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管理刑罰*終書》(南市稅一稽罰〔2020〕2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南市稅一稽處〔2020〕97號)予以公告送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請你的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收取上述文書鈔本。

稅務行政機關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望園路19號

電話:0771—5704512

報上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0年5月9日

文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稅一稽罰〔2020〕24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南市稅一稽處〔2020〕97號)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南市稅一稽處〔2020〕97號

廣西桂錦祥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063578440Y ,經營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園二路南寧市榮寶龍鋼鐵戰略物資雜貨41-1號車輛段):

我局派員于2019年9月28日起對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稅可能會進行了檢驗。你公司長期存在違法手段證據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公司設立兩套賬本,隱瞞銷售財政收入。你公司采取“兩套賬”的方式,2013年至2018年此后總共銷售鋼材275722295.67元,其中2013年8017979.23元、2014年75112938.14元、2015年26969334.83元、2016年41035779.74元、2017年78805635.39元、2018年45780628.34元。你公司在此期間已向稅務機關申報銷售收入85639708.12元,查實你公司以賬外經營方式隱瞞鋼材銷售收入共計190082587.55元,其中2013年8017979.23元、2014年63516983.52元、2015年16056665.59元、2016年40359295.40元、2017年30068199.14元、2018年32063464.6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共計少繳增值稅30055891.45元,其中 2013年輕時繳增值稅240539.38元、2014年少繳增值稅10242294.03元、2015年少繳增值稅2509275.79元、2016年少繳增值稅6920868.86元、2017年少繳增值稅6668792.34元、2018年少繳增值稅3474121.05元。

2、你公司上述設立兩套賬國家統計局, 2013年至2018年實際鋼材銷售收入共計275722295.67元。由于賬外經營所重疊的鋼材出售生產成本并未在賬上進行總結和申報,且資料單證缺失、混亂狀態,發票不全或沒有人,無法恰當核實其真正的成本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第(二)、(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七條*款第(二)項、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事先〉(全面推行)的指示》(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八條、《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短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征收發[2008]72號)*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十二條規定:對你公司核定征收2013~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你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4%。核定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13年度8017979.23×4%=320719.17元;2014年度75112938.14×4%=3004517.53元;2015年度26969334.83×4%=1078773.39元;2016年度41035779.74×4%=1641431.19元;2017年度78805635.39×4%=3152225.42元;2018年度45780628.34×4%=1831225.13元。按25%的所得稅稅收,核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為2013年80179.79元,2014年751129.38元,2015年269693.35元,2016年410357.80元,2017年788056.36元,2018年457806.28元。乘以你公司實際已申報繳納的2017年度所得稅78175.65元,共計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具體為:2013年80179.79元,2014年751129.38元,2015年269693.35元,2016年410357.80元,2017年709880.71元,2018年457806.28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項暫行條例》*條、第二條、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四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款第1項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列為刪減的稅收客觀性文件書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規定,對你公司2013年至2018年購銷經營范圍應交印花稅選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核實你公司購銷業務應補繳印花稅:2013年為1982.04元,2014年為17207.69元,2015年為10264.21元,2016年為11614.05元,2017年為35626.98元,2018年為14652.41元,共計91347.38元。

二、處理決定

1、對上述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共計少繳的增值稅30055891.4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款的規定,予以瀆職。

2、對上述少繳的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款的規定,予以追繳。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規劃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出通知〔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對你公司少繳增值稅隨征城市維護建設稅2103912.40元,具體為:2013年16837.76元,2014年716960.58元,2015年175649.31元,2016年484460.82元,2017年466815.46元,2018年243188.4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款的規定,予以追繳。

4、根據《征收文化教育費相應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二條、第三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的規定,對你公司少繳增值稅隨征教育費附加901676.74元,具體為:2013年7216.18元,2014年307268.82元,2015年75278.27元,2016年207626.07元,2017年200063.77元,2018年104223.63元。

5、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2004〕1號)及《關于調整我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符合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綜〔2011〕13號)*條的規定,隨征地方教育附加601117.84元,具體為:2013年4810.79元,2014年204845.88元,2015年50185.52元,2016年138417.38元,2017年133375.85元,2018年69482.42元。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繳2013年至2018年印花稅91347.3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款的規定,予以追繳。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追繳貨場的增值稅30055891.45元、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103912.40元、印花稅91347.38元,從滯納繳納之日起,每日附加費萬倍之五的滯納金。【稅乎網注:滯納金快超過了吧】

8、根據《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興修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綜〔2012〕18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以及《關于廣西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有關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桂財綜〔2012〕79號)、《關于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桂財稅〔2017〕32號)*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重企業稅費負擔若干安全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50號)的規定,對你公司少申報收入追征水利建設基金,具體為:2013年8017.98元、2014年63516.98元、2015年16056.67元、2016年40359.30元、2017年1月至5月21673.28元、2017年6月至12月4197.46元、2018年1月至5月2954.54元,共約156776.21元。

以上應追繳增值稅30055891.45元、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103912.40元、教育費附加901676.74元、地方教育附加601117.84元、印花稅91347.38元、水利建設基金156776.21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限你公司自發出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繼續執行。

以上處理決定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實質性稅務案子開庭一個委員會審理后得到,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分歧,才會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債權人,然后可自上述經費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我局表明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再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市稅一稽罰〔2020〕241號

廣西桂錦祥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063578440Y ,經營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園東路南寧市榮寶龍鋼材物資批發市場41-1號貨場):

我局派員于2019年9月28日起對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公司設立兩套賬本,隱瞞銷售收入。你公司采取“兩套賬”的方式,2013年至2018年期間共計銷售鋼材275722295.67元,其中2013年8017979.23元、2014年75112938.14元、2015年26969334.83元、2016年41035779.74元、2017年78805635.39元、2018年45780628.34元。你公司在此期間已向稅務機關申報銷售收入85639708.12元,核實你公司以賬外經營方式隱瞞鋼材銷售收入共計190082587.55元,其中2013年8017979.23元、2014年63516983.52元、2015年16056665.59元、2016年40359295.40元、2017年30068199.14元、2018年32063464.6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共計少繳增值稅30055891.45元,其中 2013年少繳增值稅240539.38元、2014年少繳增值稅10242294.03元、2015年少繳增值稅2509275.79元、2016年少繳增值稅6920868.86元、2017年少繳增值稅6668792.34元、2018年少繳增值稅3474121.05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對你公司少繳增值稅隨征城市維護建設稅2103912.40元,具體為:2013年16837.76元,2014年716960.58元,2015年175649.31元,2016年484460.82元,2017年466815.46元,2018年243188.47元。

3、你公司上述設立兩套賬核算, 2013年至2018年實際鋼材銷售收入共計275722295.67元。由于賬外經營所對應的鋼材購入成本并未在賬上進行反映和申報,且資料單證缺失、混亂,發票不全或沒有,無法準確核實其真實的成本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第(二)、(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七條*款第(二)項、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八條、《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72號)*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十二條規定:對你公司核定征收2013~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你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4%。據此,核定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13年度8017979.23×4%=320719.17元;2014年度75112938.14×4%=3004517.53元;2015年度26969334.83×4%=1078773.39元;2016年度41035779.74×4%=1641431.19元;2017年度78805635.39×4%=3152225.42元;2018年度45780628.34×4%=1831225.13元。按25%的所得稅稅率,核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為2013年80179.79元,2014年751129.38元,2015年269693.35元,2016年410357.80元,2017年788056.36元,2018年457806.28元。減去你公司實際已申報繳納的2017年度所得稅78175.65元,共計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具體為:2013年80179.79元,2014年751129.38元,2015年269693.35元,2016年410357.80元,2017年709880.71元,2018年457806.28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條、第二條、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四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款第1項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規定,對你公司2013年至2018年購銷業務應交印花稅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核實你公司購銷業務應補繳印花稅:2013年為1982.04元,2014年為17207.69元,2015年為10264.21元,2016年為11614.05元,2017年為35626.98元,2018年為14652.41元,共計91347.38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款的規定,你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偷稅額度為增值稅30055891.4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103912.40元、企業所得稅2679047.31元、印花稅91347.38元,合計34930198.54元,對你公司處以少繳稅款兩倍罰款,罰款金額為69860397.08元。

以上應繳納罰款69860397.08元,限你公司自打電話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納稅服務廳繳納入庫。終止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額度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以上處罰決定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后做出。如對本決定驕橫,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駁回。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承擔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裁決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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