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中心發行《關于中止資格斷定材料遞交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信貸經營辦理訴訟法的通報》(不限稱《通知》)。根據《通知》書籍,公積金管理業務部門相結合裝置更換,對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的多種原因,取消了居民身份證明材料郵寄件作為辦理要件。其中,教職工申請制備公積金并未需身份證復印件。
《通知》具體
一、繳存基本單位經辦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服務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業務(含已在討論區完畢單位登記開戶手續抵達柜臺辦理登記確定的經辦人)、辦理經辦人變更業務,方便核驗經辦人本人的通行證材料(如:身份證、身份證明等,下同)手稿,不再要求獲取并尚存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繳存單位經辦人或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戶口遷移、賬戶變更為分中心賬戶、個人個人信息變更業務時,只需核驗身份證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復印件。
三、職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額度變更等各項業務時,只需核驗職工本人及子女、抵押人、二手房售房人、繼續執行人等業務當事者身份證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復印件。
為什么不用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呢?
因為隨著*近公積金系統的升級,公積金中心要求通過高拍儀、傳感器等設備,適當搜集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成形電子元件資料存放在系統中,從而增大了民眾復印各類證件的不快。
《通知》要求處室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按照業務要求通過高拍儀、掃描儀等設備采集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形成電子檔案保存在系統中,在業務辦理過程中調取使用。
此外,《通知》規定繳存單位為職工打印機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視為提出職工身份證明材料原件畢竟瓶頸的,應書面詳述原因并要求負有調整政治責任,經管理部審核保持一致同意,可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替代審核原件。同時,各單位在業務辦理過程中采集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形成電子檔案保存在系統中。
中共中央直屬中央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上海鐵路分中心可仿照《通知》執行,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年初有關規定與該通知不一致的,意在《通知》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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