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繳納滯納金能否高達欠繳額的疑問造成了了廠商的熱議。為基礎《行政部門允許法》及其字典、《法案法》和相關的立法裁決,陳寅恪相信,這個問題的題目不會應該定的。
案例
2018年初,某黨政稅務行政部門對其下轄企業A公司展開稅務查驗時,認為A公司不必補繳2009年企業所得稅稅款,并下發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A公司須于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實際滯納金,A公司補繳稅款的同時,也被征收了超過補繳稅款額的滯納金。
企業方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加處被罰或者滯納金的總額,不得大于財富保費的數額。因此,其被附加費的滯納金是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經過多輪互動,稅務機關決定也認同了A公司的論點,并將多征收的滯納金收回A公司。
分析
上述案例刻畫了實踐中以前以來的爭執,即滯納金到底能否超過企業所欠稅款。筆者認為,所繳納的滯納金不該超過企業所欠繳稅款。
2004年5月18日,*高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發售的《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96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 “突顯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感情”規定,法律較遠、行政規定之間或者地域性法規之間對同一細則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合理時,新的一般規定必須舊的特別規定再次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一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一般規定。
由此來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于滯納金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法律責任的數額”的允許并沒有例外性規定,即沒有允許法律實際上特別規定,所有種類的滯納金沒有超過額度。以此推斷,稅收滯納金亦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免于限制的征收。
另外,《行政強制法釋義》對并不載明:滯納金屬于承擔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適用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條件,一是行為人聲請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二是行政機關的獲悉義務。金錢給付義務都有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等以給付金錢作為義務內容可的義務。
從《行政強制法釋義》可以窺見,在2011年對《行政強制法》立法時,是考慮到了欠稅滯納金的,因而欠稅屬于《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如果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則稅務機關可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要求納稅人繳納欠稅滯納金。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令和單行條例、條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缎姓娭品ā?012年1月1日施行,是行政強制層面的一般法律,屬于免役,而《稅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1月1日施行,是關于稅收征管的法令,屬于兩稅法,第二部法律均由政協制定通過。從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看,稅收滯納金應適用《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新法與舊法的關系看,應適用《行政強制法》。
觀點
筆者認為,欠稅滯納金原則上不應超出欠繳稅款數額。事實上,具體實踐中,相關案例也支持者了筆者的這一觀點。
從公開發表的司法文書可以見到,有關欠稅滯納金能否超過金錢給付義務即欠繳稅款的案例,多常見于稅務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納稅人的欠繳稅款及滯納金中。一般而言,某工務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16年5月4日予以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被執行人某食品進出口公司補繳欠繳稅款總金額261余萬元,及相應滯納金人民幣651余萬元。此案中,稅務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滯納金,已經相比之下超過欠繳稅款。*終,執行法院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應繳稅款的數額,作出強制執行的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所欠繳稅款261余萬元的駁回。
由此可知,司法實踐中審問法院認為欠繳稅款也屬于金錢給付義務,如果被稅務機關征收滯納金,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法》不能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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