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國法院以“商標過于簡單,缺乏較大外觀上”勒令,宣判世界各地知名節儉知名品牌LV棕米色和黑灰色棋盤格兩個地標商標權無效。一直以來,棋盤格作為LV的一種視覺語種和獨特標記,吸引了無數消費者的推崇,更是其抵制仿冒的關鍵法律槍枝。但德國法院的這一判決,對LV品牌的公司路易威登公司來說無疑是重要一擊。
看完這則新聞報導,陳寅恪不必扭曲到另一個奢侈品牌“愛馬仕”的立體商標,特別因為缺乏確定性證據,而在商標注冊中陷入變故。
那么,這兩個奢侈品牌的添加商標的“敗走麥城”,給了我們什么啟示呢?
首先,不具備*主義功用涵義的商標,由于無權制止壟斷者前提使用,因而難以造成商標的顯著性從而難以準予注冊或壟斷使用。商標的顯著性,又稱商標的辨識性或區別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注企業商品或服務原文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要素。基于商標的整體功能在于防止消費者誤用,商標的顯著性極其重要,是發揮商品來源不明識別功能的量子力學基礎,顯著性越強,區別作用就越大,就越有利消費者認牌購物,從而為商品收購彈出銷量。因此不具有顯著性就不構成商標,更很難獲得商標注冊。然而,對于一些商業標識而言,由于具有美學功能,因此不能為少數人壟斷。例如,巧克力的消費者都喜好心型的外觀設計,因此,對于巧克力而言,將心型注冊為該類商品的立體商標是不合理的。在LV商標案中,由于棋盤格圖樣事實上是非常典型的類似于于裝飾性的設計方案,因此同樣僅限于具有一般美學功能意義上的標識,其顯著性未知明顯缺點。
其次,具有實用功能意義的標識,由于無權阻止競爭者合理使用,因而不能形成商標的顯著性從而難以獲準注冊或壟斷使用。例如,我國商標法對圖像標志申請注冊為立體商標附加了“非功能性”的受限,即“僅由商品自身的物理性質產生的方形,為獲得技術視覺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充分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例如,普通車架的形狀就是圓形體,如果必須一個圓環體注冊為公司總部輪胎制造商的商標,就理論上其他輪胎制造商不得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輪胎的一般而言圓環體外形來明確自己經營的產品,否則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這似乎是不公平的。在“愛馬仕”立體商標注冊案中,由于相應的三維立體標識屬于相關包具商品的常見設計,如果允許注冊一定會造成這種設計實質上被壟斷,因此同樣是不合理的。
*終,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具有“第二詞語”后,損害賠償要致力于維護、維修保養自己的基本權利,一旦挖出侵權就要予以投訴、打擊、訴訟中。這是因為,商標的顯著性是不斷改變的,一個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可以因為權利人的大量的資金展開和長期的商業營銷而建起起商標和自己商品的*聯系,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第二含義”從而獲得商標注冊,但一旦注冊成功后如果怠于維護權利,不許市場上的形態競爭者使用相異或者近似商標而不聞不問,就會使得相關商標的藝術性逐漸模糊,*終又會使得一個獲得第二含義的商標標識又再度退化為一個僅僅標識商品種類的標識。因此,類似LV棋盤格圖案的商標,即使能夠一直享有,如果沒有積極維護,也很或許發生于顯著性的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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