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正式其網站聲明公開發表了《商務部關于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此表通稱“《通知》”),對外資公司注冊的審核依法重申實質性革新,包括暫停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本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者規定;并且必須股票市場自主權契約認繳出資額、出資手段以及出資期限,并且取消了一般制造業外資公司的*少投資金的限制。
2010年,外資公司開始前期工作嘗試改革商事登記體制;2013年9月,經濟特區揭牌后*先開始政策注冊資本認繳制;2014年2月27日,國務院報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全國性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改革朝向;2014年3月1日,新《法律》未能將注冊資本認繳制以法律性質確定一直,但其限于范圍仍涵蓋內資企業。《通知》的制定將注冊認繳制的適用范圍擴展到了外資公司,是我國必要性改革企業監控管度,適度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必要建模就業生存環境的又一手段。
《通知》的主要內容可包括:
取消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者規定。根據當時適用的法律法令,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公司企業分期支付出資的,*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超過國外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資公司時必須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貿易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另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預期和金額,有助于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增加宏觀資金成本,減少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身份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后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前身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于一些投資或建設工程生命期較長的項目,或許造成了資本搬離。
取消一般行業的*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管理機構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專門從事一般行業的外資公司,其注冊資本沒有*低限額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不符《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條例》及其他現行合理規定。也就是說,外資公司仍應根據審批機關審批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風險投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科研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不作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漠視了企業設立的借以、作用及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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