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的消費稅專用發票失靈票調查過程中,挖出正常經營的企業取走的以外發票也被認證為“失控發票”,只能進行抵扣。
首先,我們先來認識到一下什么是“失控發票”。
它是指失去控制的發票,通常,引發 “失控發票” 的原因涵蓋一覽表4點:
1、納稅人繳交未抄報總統大選樣本;
2、納稅人出錯增值稅專用發票,引致抄報文檔不分為丟失發票的移動電話;
3、納稅人丟失識別稅控抄報稅電場,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假定,如果稅盤丟失或者給你發票的用戶出了議題,好端端的票也會演變成失控發票!
所以, 受票方納稅人的掌管稅務行政機關在查核鑒定時如果發現“失控發票”,不太可能要求企業不得抵扣失控發票的進項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的系統工程發現的因涉嫌違反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告》(國稅函〔2006〕969號)的相關規定,歸入“每一次認證”“演算法不得而知”“認證有違(不包括發票字符車牌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本票,稅務機關扣押復制品,送交巡查機構作為案源進行政治責任人。
我們早已告訴他了失控發票的觀念、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稅務政策,那么問題來了:
發票被認定為失控,就一定只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按照國稅函〔2006〕969號的規定。對于失控發票只是規定“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經稅務機關核查表明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挑戰性誤解遭受的,必須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已經抵扣的,要求企業轉出進項稅額并補繳增值稅。
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由相關部門查證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復印件書面斷言;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又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設備的逾期報稅系統上訴報稅。
購入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收回稽查部門團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變回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以在現在這樣嚴控的情勢下,稅務消防人員留意*進項稅額抵扣一定要特別注意以下2點:
一是,要注意公司確實,發票主題與*業務要取決于,手上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月票、合同、八達通發票、金融服務信息等等材料一定保留好日行政院。
二是,從哪里來就從哪里開票。 安全手上的票是從自己購買產品的公司拿下的,而不是來路未確定的觀念的“廠商”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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