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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分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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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07 12:11:09

什么是銷售?談到“視同銷售”,*并不苦悶,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有“視同銷售”概念,不過他們的范圍是特殊的。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分別如何處理?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范圍

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是相對銷售貨物手段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稅法中銷售貨物所表述的“有償轉讓貨物的轉讓”條件,或不符合財務稅務體制規定的“銷售”條件,而增值稅在征收時要視同為銷售貨物征稅的行為。

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

聯貝小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驗區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的規定,整理如下:

一、增值稅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訂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建有兩個以上機構并施行統一統計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使用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美國進口或者接洽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自發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品;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營改增”試點規定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財產或者不動產。

根據財稅(2016)36號份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第十四條 下列原因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政府為群體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贈予、資助、集資、商業廣告、樣品、中華全國總工會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原則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政府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原因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轉變而不屬于外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明確財政收入。

(一)用于美國市場宣揚或銷售;

(二)用于沉默寡言應酬;

(三)用于職工頒發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中央政府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全套的資產,應按企業類似資產歷年來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得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無需視同銷售情形:

(一)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供應商的廣告品,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讓玩家,買家已統一支付對價,不屬于視同銷售。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時贈送客戶的精粉刷、家電、轎車等,作為一種營銷模式,不屬于視同銷售。

(三)超市開展“買一送一”銷售活動,不屬于視同銷售。

(四)地庫開展“捆綁銷售”不屬于視同銷售。

讓我們通過幾個工程師答疑案例,激化一下對視同銷售的理解。

增值稅方面景點案例:

增值稅案例(一)

保險公司辦理業務時附帶向客戶贈送紀念品、傳單,是否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辦理業務時附帶向客戶贈送禮品、宣傳品等是保險公司會用促銷手段,因禮品、宣傳品價值在金融服務收費中已收取了對價,所以保險公司辦理業務時附帶向客戶贈送禮品、宣傳品無需作為視同銷售,按實際收取的金融服務收費申報繳納增值稅。

具體情況建議咨詢主管稅局的看法。

增值稅案例(二)

我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所含雕刻、設備是否視同銷售?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范圍是:“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房,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裝修費用(含裝飾、擺設、家電等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地產市場中,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

如果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在房價大部份固定無償提供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使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為促銷主辦抽獎活動贈送的家電,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案例(三)

酒店房間內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視同銷售處理?

應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1、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優惠提供啤酒、蔬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種營銷模式,乃是的“免費提供”其實是有償的,是包含在房價中的,由產品統一支付,因此應當作為視同銷售單獨征稅,應按照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照適用稅率量度繳納增值稅。

2、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提供明碼標價的餐飲服務、櫥窗內物品、房間內迷你餐飲等(房費之外自行決定收費),屬于兼營,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熱點案例:

企業所得稅案例(一)

企業自產的甜點作為福利派發給職工,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因此,企業自產的點心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案例(二)

企業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分支機構是否所需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條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相互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表現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因此,如將資產從地區總機構轉移至境外分支機構,則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案例(三)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酬勞、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依據上述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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