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報送《關于改善企業境外額度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所列縮寫《通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同性戀就《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出臺中央黨部、國務院決策布防,按照《國務院關于推廣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北部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發《通知》,具體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以下簡稱分國抵免法)的基礎上,提高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試點抵免方法(以下簡稱綜合抵免法),并適當擴大抵免首長政府機關,促使促進操控外資與對外投資融合。
2、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存在哪些問題?
根據2008年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現行政策允許企業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繳納內抵減其應納稅率,具體采取分國抵免法,并對我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多三層。
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于期望我國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仍然容易仍然適應新的工業發展形勢所需:一是對于同時在多個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問題。分國抵免法下,不同國家(地區)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納稅人在低稅國的抵免結算無法調劑給高稅國使用,其高稅國超過抵免限額的一小無法得到抵免,而來自低稅國的所得還需要在中國補繳稅金,因此部分企業存在抵免不夠充分的問題,沖擊企業交易成本。二是抵免層級較少,與當前“走出去”企業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稅款無法抵免。我國企業在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決定性原素的投資中,有時需要在境外投資架構中設立多個直接和間接控股的平流層平臺公司,以達到對境外實體經營企業的控制,部分境內公司的投資鏈條控制層級會超過三層,現行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的受到限制,難以結合企業境外投資團體架構相對十分復雜的想象需要,導致一些企業的境外投資*終貨運實體繳納的所得稅難以獲得抵免。
3、企業能否選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法,實行綜合抵免法對下降企業稅負有什么作用?
《通知》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即刻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相對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履行限額抵免前提,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2011年,財稅部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已發文明確對油井行業企業實行綜合抵免法,在實際執行中對我國石油行業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石油行業企業的實踐也為擴大綜合抵免范圍起到了試點和開拓性作用。同時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根據石油行業企業的實踐,相對于分國抵免法而言,企業實行綜合抵免法報送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邏輯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業稅法違抗度也得到提高。
此外,《通知》規定,企業選擇換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全數年限內,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即企業此前在分國抵免法下還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5年結轉期的剩余年限內,按照綜合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繼續結轉抵免。
4、擴大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層級的考慮到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大內義隆越多地“走出去”參加全球性壟斷,很多企業在境外投資中需要專門機構設置中間層企業,現行抵免不超過三層的限制難以完全適應企業“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一般來講,抵免層級越多,產生重復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后,納稅人計算比較復雜、稅務機關也會面臨較多的征管壓力。現行政策規定我國境外所得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是適應時期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程度的。隨著近年來企業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工程的推進,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也需有相應的基礎。
5、《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2017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明確提出訂立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另外兩項政策,一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省市實施,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已于11月初聯合印發機密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二是境外股票市場以分配傭金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也已聯合印發文件,執行時間是2017年1月1日。考慮國發〔2017〕39號文件規定的三項稅收政策執行時間的相容性,《通知》規定,此項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外,由于企業所得稅實行年度匯算清繳制度,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8年5月底前進行,《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6、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稅收征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近年來,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稅收征管方面,稅務總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印發《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限于配置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人事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將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由稅務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還權還責于納稅人;二是貫徹落實十九大信念,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鼓勵企業“走出去”,印發《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本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針對“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采取總中標或集團公司形式承包工程,由于贏取境外所得主體與境外納稅主體不明確而導致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無法抵免的問題,按照“合法性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對外承包工程起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適當解決問題了因主體不一致所造成了的無法抵免的問題,消除了“走出去”企業的后顧之憂,為“走出去”企業展現了更加更佳的政策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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